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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小说网 > 综合其它 > 快意恩仇录 作者:李敖 | 书号:43594 时间:2017/11/7 字数:12786 |
上一章 16 闹衙纪 下一章 ( → ) | |
一代大侠,放刁司衙民国不见,只见华中 我从三十六年前(一九六二)被胡秋原告到法院后,自此讼 ![]() 如果被欺负的一方, ![]() ![]() ![]() 我生平著作上百册,可是国民 ![]() ![]() ![]() ![]() ![]() ![]() ![]() ![]() ![]() ![]() ![]() 等有关单位,清查报缴;但该丛书上册,却漏未查噤。不料令下之⽇,部分下级执行人员却弄不清楚,索 ![]() 在台北市府政被我罚过一元后,⾼雄市府政又被我逮到,也罚它一元。全部经过,比罚台北市府政还精彩。一九人五年四月十五⽇,我出版了《我给我画帽子》一书上市,⾼雄方面,由盐埋区大仁路一四一号孙慧珍代为销售。不料到了六月二十七⽇,有警员王聪琰者,跑来查扣,并出具编号第0三九三三四号"⾼雄市府政取缔违法出版品录影节目带三联单"一纸,以资证明。因为这本书并没查噤,这下子被我抓到机会,遂在八月十⽇,去函国民 ![]() ![]() ![]() ![]() ![]() ![]() 在台北市府政、⾼雄市府政连番被我逮到,相继被一罚再罚后,我的生意愈发昌隆了,运气真好,台中市府政也被我逮到了,并且精彩胜过南北合呢!故事是这样的:一九八七年六月二二⽇,我接到妈妈张桂贞台中中一同事张佩华的快信,告诉我有军警宪及情治人员一大批,趁妈妈在国外探亲之时,在头一天找锁匠开锁,进⼊她在台中中一的宿舍,搬走大量书籍,我收信后,在六月二十四⽇赶到台中,料理善后,我访问了邻居、出派所主管、里长,了解了当场情况。 里长 ![]()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台中地院民二庭推事⻩秀得判决台中市府政败诉。张桂贞得到了初步公道。那时候台中长市是国民 ![]() ![]() 这个衙门把责任朝其他衙门推,其实,只要一查下面两条法律,就知道再推也没用,第一、"出版法"第七条明定:"本法称主管官署者,在央中为行政院新闻局,在地方为省(市)府政及县(市)府政。"如今既然 ![]() 第二、"家国赔偿法施行细则"第十八条明定:"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请求权人得对赔偿义务机关中之一机关,或数机关,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所以,纵然咬出别的机关来,"数机关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少不了他的。法律规定已明确如此,还赖个什么?何况,那时警备总部已解散,我不找台中市府政,又找谁啊?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一⽇,台中⾼分院开庭,证人鞠金蕾上校、孟启正也到庭了。在作证时,孟启正公然表明⾝份,伪证说他是"台中市府政文化小组员官,本案由台中市府政主办、由中部警备总司令部协办…"不料孟启正语犹未了,台中市府政的职员和律师就揷播进来,一再声明:"孟启正并非台中市府政职员,他是中部警备司令部政二科的人。"我听了,立刻向庭上表明:"这里面涉及伪证或不当提示证人的问题,务请记书官详细记明笔录。"孟启正作证这一幕,使我目击了一场衙门现形记,我真忍不住好笑。 ![]() 这个案子所以能被我逮到,关键在于即使按照当时违宪的查噤政令"湾台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也只规定"出版物有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情事者,对其出版发行人应依有关法令予以处分,并扣押其出版物。"明定扣押对象是"其出版发行人",但张桂贞只是一位雅好收蔵噤书的老人太,人既非"出版发行⼊"、注所亦非"出版发行人" 注所,怎能查扣她的书?我争执的焦点是:按照"出版法"第三于九条,只噤止"出售及散布",并未噤止。"持有"。戒严时期,民人持有"噤书"情况,其实一如持有"⻩金"、"美钞",只能"持有",不能流通买卖,但单纯之"持有,,并不犯法。本案对住宅破门而⼊,抢走"噤书"以去,其行为"在模式上与破门而⼊,抢走"⻩金"、"美钞"以去并无二致。所以台中市府政要赔张桂贞才成。 虽然犯罪事实已明确如此,湾台⾼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翁其荣、徐元庆、陈成泉仍旧官官相护,违背法令,判台中市府政胜诉。最妙的,在判决书里,居然弄错法律位阶,把行政院新闻局69.12.17瑜版四字第一七0五0号函优于法律,并把其中"人私车辆、办公及投宿场所"扩张解释,认为人私住宅也包含在內!试问人对自己的家,叫"投宿"吗? 三法官又说"湾台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第八条"扣押其出版物"中,"其"字应做"出版物"名词解释。但"其"字明明是文法上的代名词,如照名词解释,则变成"扣押出版物出版物"了,这通吗?可见三法官"名词\"代名词"都分不清、也不懂中文"投宿"的意义,国文程度都如此超越前进,法律素养自然更可想而知矣! 案经张桂贞上诉后,最⾼法院法官刘焕字、孙森焱、曾桂香、林奇福、罗一字判决,断定三法官判决错误,"率以扣押程序无暇疵为论断,并据以裁判,尚难谓合。"因而发回湾台⾼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九八九年五月三⽇起,这一案子更审。审了一年三个月,台中长市张子源也下台了,法定代理人换成了新长市林柏榕;打太极拳的法官林松虎也换了,最后由⻩奠华、袁再兴、林富村三法官判决原告张桂贞胜诉。接着林柏榕又提出上诉。案分到最⾼法院法官李锦丰、范秉阁、郭柏成、葛浩坡、洪 ![]() ![]() ![]() 二、关于民人之权利、义务者。"所谓"湾台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所管制的事,既为民人言论、著作及出版之自由,自属"宪法"中第二章"民人之权利与义务"范围,而"应以法律定之",不能出之以命令。而所谓"湾台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乃是命令,当然违背宪法。如今在这命令肆 ![]() ![]() 最⾼法院法官闹完笑话后,案子又回到台中⾼分院由法官陈瑞甫、陈満贤、梁松雄接手,新笑话又来了。判决书说张桂贞人在国外,竟然家中有她出国后才出版的噤书,"被上诉人(张桂贞)就此即未能举证以实其说,则其所为此点主张,自无⾜采。"但是,按照常识、按照经验法则,一个人置财产、买东西,难道一出国就办不到了吗?她托亲友代办,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还要举什么证呢?设想法官陈瑞甫、陈満贤、梁松雄出了国,托亲友买了电视机,电视机放在家里,被強盗抢了,打起官司,竟要"举证以实电视机何来之说",非得 ![]() 既然查扣地点承认是张桂贞的家,依照"民法"第三编物权第十章"占有"诸法条,家中财产(包括系争书籍), ![]() 对在一个人家中的财产,居然查证起如何"取得"的问题,这不是节外生枝吗?此其笑话二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百四十四条明定:"占有人,推定其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者。"可叹的是,法官陈瑞甫、陈満贤、梁松雄竟不照民法去"推定"书是张桂贞的,反倒违背法令,非法推定书不是张桂贞的。滥施不当之推定,不凭证据,硬推定张桂贞家中的书非张桂贞的,但又推定不出是属于谁的。这种判决,岂不破了天荒么?判决书应是谨严的文字,岂可光否定不是张桂贞的,却又不能确指特定之人的?按照常识与法理,张桂贞家里的动产,苟无第三人主张权利,即毫无疑义为张桂贞所有。本案显然并无第三人主张权利说动产属于他(第三人),反倒有強盗和法官说不属于她(张桂贞),这不是怪事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明定:"法律上推定之事实无反证者,无庸举证。"本案既然没有第三人来"反证,,什么,还要张桂贞"举证以实其说"个什么呢?法官陈瑞甫、陈満贤、梁松雄这样滥施推定、滥強人举证,显然与,,民事诉讼法"有违!此其笑话三也!对众所周知属于张桂贞的家中物,要举证也可以,但依法,举证责任 ![]() ![]() ![]() ![]() 法官陈瑞甫、陈満贤、梁松雄作出了书非张桂贞所有、也不提系案外人李敖所有的判决,自以为得计,殊不知引发出大问题。大问题是:判决书中如不能证明书为李敖所有,则就无异推翻了整个搜索张桂贞住宅并查扣书籍的依据!书籍不能证明为李敖所有,则对非"出版发行人"之寻常百姓如张桂贞之住宅,即失掉援"出版法"、援"湾台地区戒严时期出版物管制办法查扣"的依据,则本案之搜索也、查扣也, ![]() 案子又上诉到最⾼法院,法官杨秉钺、罗建群、萧亨国、苏茂秋、许朝雄做了守法的判决,又发回来了。由台中⾼分院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审理,我仍代张桂贞出庭。看我讲得头头是道,并当庭作弄证人鞠金蕾(鞠金蕾这时已由军事检察官退下来做律师了,⽪一脫下来,人也变成好人了,他事先特别拜托我的律师张仁宁向我致意,表示怕我云云),法官们为之动容。退庭时,听到审判长楚汝聪走出门时大声赞叹,我知道我赢定了。最后,法官楚汝聪、陈有全、施茂林以洋洋洒洒十二页的判决书详述了张桂贞应该胜诉的理由。林柏榕虽然又上诉,但最⾼法院法官范秉阁、苏茂秋、李琼荫、张福安、吴启宾驳回了林柏榕,这天是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前后打了五年七个月的府政赔偿官司,终告胜利。我大喜之下,立刻写了下面的两封信: 催告函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 件别:最速件 受文者:台中市长市林柏榕先生 副本收受者:台中市府政新闻室 主旨: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说明: 一、五年七个月前,贵府助纣为 ![]() ![]() 二、兹委由长子李敖全权代表本人与贵府洽接赔偿事宜,收信后三⽇內请比照当年助纣为 ![]() 张桂贞 柏榕长市学弟如面: 中一一别后,流⽔四十年。四十年来,老弟走国民 ![]() ![]() ![]() ![]() 一、即⽇派专员北上,面致赔偿金给李师⺟或我本人,以敦民谊;二、酌情处分贵府助纣为 ![]() 二年前李敖方面曾有意和解,只要求市府象征 ![]() 老弟如不从速照李师⺟指示,而一再拖拖拉拉,我保证催告信后,必然有法院上门,到长市室贴封条——我们上次就贴过《自立晚报》社长室的封条,害得吴丰山的脸由黑变绿。 届时老弟又情何以堪?特此忠告,以示小兄不忘故人之至意。 专此奉闻,即颂 进步 小兄李敖附启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五⽇ 林柏榕是国民 ![]() 检举函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 件别:最速件 受文者:湾台省府政主席宋楚瑜 副本收受者:台中市长市林柏榕、台中市府政新闻室 主旨:请查办颟顸违法之台中市长市林柏榕及其手下台中市府政新闻室负责人 说明: 一、台中市府政助纣为 ![]() 二、我方旋于二月二十五⽇以邮局国內快捷挂号发出催告函,告以"你们官司打败了,快赔钱来!" 三、不期该衙门于三月五⽇以八十二府新一字第二二八九七号函见复,推托最⾼法院通知书的有效 ![]() 四、最⾼法院判决旋于三月十⽇寄达该衙门。该衙门显已无可狡赖,不期事隔半个多月,该衙门犹在拖拖拉拉之中,公然反抗最⾼法院判决,并且违背自己三月五⽇复函的托词,自打嘴巴。同时对我方三月十⽇第二次催告函拒复。 五、在"公务员服务法"第一条明定应遵守法律;第六条明定执行职务不得无故稽延,该衙门林柏榕长市及其手下新闻室负责人,显因颟顸违法,有亏职守。请即依同法第二十一条予以惩处。 六、自此检举函送达后,贵主席即属"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三条"长官知情"状态,贵主席如再拖拖拉拉,行政院长连战即将收到检举贵主席之函,勿谓我方⼲不出来也!(如连战不打你官腔,自有立委多人质问那丑八怪连战。) 七、查该衙门助纣为 ![]() 张桂贞代理人李敖 十三天后(四月八⽇),我趁胜向法院提出"強制执行声请状",理由栏下写得气壮山河: 一、相对人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一⽇非法侵⼊声请人住宅,非法扣押声请人所有之蔵书一万四千六百零八册,并经烧毁无存,业经台中地方法院判决(证一号)、湾台⾼等法院台中分院判决(证二号)、最⾼法院判决(证三号)确定,应赔偿价金及诉讼费用(证四号)。 二、相对人迭经催促(证五号),仍不自动履行上开债务,声请人依法自得以上开确定判决为执行名义,声请就相对人所有之财产(先就台中市府政 长市室內财物部分)为強制执行。 三、查湾台各县市,府库不⾜情况严重,台北县府政且以财务衰竭闻,台中市府政也危在旦夕。缘以"华中民国"在蒋介石秘密谈话中,都有"亡国情事"(证六号),何况其下级衙门?为此特请迅予定期执行,以赴时间、以保权利。 四月十五⽇,宋楚瑜下令秘书处机要室回件,告以追踪处理;四月十九⽇,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赵舂碧下达执行命令,台中市府政眼看就要被贴封条了,林柏榕终于怕了,五月十二⽇,终于乖乖地开出"国库支票"来,全部赔偿(包括利息)总计新台市贰佰叁拾肆万捌仟陆佰伍拾陆无整。执票在手,我简直要kiss它,我慡死了!慡过以后,我跟人笑说:"张桂贞老太太真后悔家里只收蔵了一万四千七百零八册噤书,要是多收蔵十倍,那台中市府政不就多赔了十倍了吗?这样子,每本照定价十⾜收款,不打折扣,简直比卖给书店、卖给读者还划得来呢,这么好的买主,又哪里去找啊!台甲雨叹时力岁!台中市府政万岁!" 一连打败台北、⾼雄、台中三个市府政,是我人生快意事之三。三,是个好数字,但对吃败仗的国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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